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4-23浏览次数:453

(华南农办〔2014〕1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助函〔2012〕48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191号),为做好我校本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下同)工作,规范我校国家奖助学金审核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依法进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不含评选当年已毕业的学生)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不含评选当年已毕业的学生)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第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安排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国家奖助学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的项目,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二)公开透明。国家奖助学金应坚持使用管理规范,程序公开透明,分配公平公正,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依法、有效地拨付和使用。
       第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绩效目标: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鼓励优秀学生,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增加教育投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学校成立“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和“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各学院成立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学生工作部(处)助学管理中心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审领导小组人员组成与华南农业大学奖助学工作评审领导小组相同(组长、副组长和成员分别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和教务处、财务处、纪委办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奖助学金审核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审核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审批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审核意见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意见。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人员组成与华南农业大学奖助学工作评审委员会相同(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分别由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助学管理中心主任、分管助学管理工作的学生工作部(处)副部(处)长和教务处分管教务、学籍的副处长,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以及学生工作部(处)助学管理中心相关人员担任)。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的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审核意见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意见。
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担任小组成员,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组织和评审工作。
学生工作部(处)助学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学院报送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材料进行初审工作,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
 
第三章 名额分配及资助标准
 
       第八条 根据国家资助等政策规定标准: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
       第九条 根据国家、省分配给我校的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结合各学院在校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人数、专业设置、学生资助成效等情况统筹分配,奖助学金名额分配的依据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学校国家奖学金名额(A)与评选学年度学校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人数(B)之比,作为分配比例。各学院的国家奖学金名额(D)为评选学年度本学院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人数(C)乘以分配比例。计算公式:。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A)与评选学年度获得学校一、二、三等奖学金的当年度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B)之比,作为分配比例。各学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D)为本学院获得评选学年度学校一、二、三等奖学金的当年度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C)乘以分配比例。计算公式:。
    (三)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学校国家助学金名额(A)与评选学年度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B)之比,作为分配比例。各学院的国家助学金名额(D),为本学院经济困难学生人数(C)乘以分配比例。计算公式:。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并获得学校优秀一等奖学金。
     (六)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未达到前10%,但两项成绩排名均须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具体标 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除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突出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特别优秀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七)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排名为前50%(含)并获得评选上一学年度学校优秀三等奖学金以上(含三等)。
     (八)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已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料库备案。
       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同时符合以上的(一)、(二)、(三)、(四)、(五)或(六)条。同等条件的情况下,综合测评排名名次居前者优先。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同时符合以上的(一)、(二)、(三)、(四)、(七)、(八)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应同时符合以上的(一)、(二)、(三)、(四)(八)条。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评审要求
 
       第十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依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学院报送的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审核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审核材料,听取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并客观地提出评审意见。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回避。
     (三)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并核减所在学院资助名额,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学生获国家奖助学金后如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发放的相关资金,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广东省教育厅每年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奖助学金名额,拟发评选通知,经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各学院按国家、省的政策和学校评选办法进行宣传动员,组织本学院的评选。具体如下: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学生所在班级评议,并提名。
       3.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汇总各学生班的提名名单后,对学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生活等情况进行全面评议,提出候选名单,学院公示3日,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助学管理中心进行审查。
     (三)学生工作部(处)助学管理中心按照要求对各学院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初步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助学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院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上报完整的材料。
     (二)各学院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国家奖助学金的初评和审核工作。
     (三)各学院推荐的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
      (一)召开预备会。全体评审委员参加,会上介绍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和程序等。
      (二)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按照要求对各学院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评审意见。
      (三)评审委员发现有下列第1、第2条情形时,应报请评审委员会同意后,由日常工作部门通知要求相关学院限期改正后重新报送审核材料;发现下列第3条情形时,应不予通过审查,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
       1.评选程序违反规定的;
       2.所提供的审核材料、数据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3.推荐的候选学生不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的。
       第二十条 国家奖助学金候选名单经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汇总评审意见,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后,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自收到公示异议信息日期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如投诉情况属实,将按相关程序更换候选人,并经评审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予以公示。否则以书面形式将复核意见通知投诉人。
 
第七章 材料报批与资金发放

 
       第二十三条 公示结束及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部(处)将拟获奖助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广东省教育厅审核。
       第二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经省教育厅、教育部评审并批复及奖金到学校财务账户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向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及材料经省教育厅评审批准及资金到学校账户后,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分两个学期分发,每学期发放1500元。以上款项均一次性划入学生银行卡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将助学金确实用在学习和正当的生活需求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