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4-23浏览次数:226

华南农办〔2008〕7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
第二章 认定工作的原则与标准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由学校参照广东省教育厅、财政厅确定的认定标准和广州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学校实际情况确定,每学年公布一次。认定的基本条件为:
(一)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二)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三)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四)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五)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六)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七)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困难和特别困难两个档次。
第三章 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由学生处处长担任副组长,组员由学生处、财务处领导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组成。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九条 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全体辅导员任成员,负责本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十条 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一般占所认定集体学生总数的10%左右)担任成员,负责认定评议工作。评议小组可按照年级或专业年级设置,具体由各学院根据自身情况设置,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所认定集体学生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报学生处助学贷款科备案。
第四章 认定工作的程序
 
第十一条 每年6月,由学生处组织各学院将《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可在学生处网页下载)发至每位在校学生(新生的调查表随录取通知书邮寄)。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二条 每年9月,学生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学院认定工作组组织本学院评议小组开展相应工作。
第十三条 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华南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可在学生处网页下载)。
第十四条 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华南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参照学校提出的认定标准,并结合被认定学生的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分档次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五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送学生处复核及汇总。如师生对公示的内容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学生处负责汇总和复核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华南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和电子库。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建立的认定档案,要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化以及学生本人的现状进行适当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及取消三种情况,变更程序按照认定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学生处和各学院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初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情况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实地走访、信件、电话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二十条 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之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共同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认定工作组各成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认定工作程序办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的问责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